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9 10:25浏览次数: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规定,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均提出“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建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的要求。

二、《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哪些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是什么?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铲车、推车、吊车)、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高排放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其中国家标准Ⅲ类限值的具体规定为:额定功率≥37千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千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什么?

《通告》规定,本市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部分区域,以及各县(市、区)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本次发布的《通告》与上一轮通告相比有哪些变化?

市政府曾分别于2019年和2022年,先后两次依法发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取得了较好减排效果。此次发布的《通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并依据相关规定提高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

五、违反《通告》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