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环罚〔2025〕5号)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25-04-22 09:09浏览次数: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

张*

公民身份证号:130821************

 址:承德市高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大量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裁量规定,你单位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1%-20%),取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1%-5%),取3%;配合检查,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取裁量最终累加值为18%,该项违法行为最高法定上限为罚款人民币10万,罚款金额=18%*10万=1.8万元。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  

   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   

   名: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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