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环罚〔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李*
公民身份号码: 130821************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机关于2024年 6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无法密闭的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已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效果不佳的(1%-20%),因积极采取措施将物料清运,从轻取值,取3%;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复查时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取3%;配合调查取证,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裁量最终累加值为11%,该项违法行为最高法定上限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罚款金额=10万×11%=1.1万,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
地 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
户 名: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