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蓄电池,又称为废铅酸蓄电池,因为内含金属铅和硫酸,对人体和环境均产生危害性,因此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列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 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产生废铅蓄电池单位主要涉及:电动车专卖店、配件批零门店、电动车维修门店、企事业单位等。为进一步提升产废单位的管理水平,避免违法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废铅蓄电池从源头产废、暂存、收集、转移等过程的合法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作系统性归纳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主要包括社会源和工业源两部分,社会源包括:电动车销售网点、配件批零门店、电动车维修门店、汽车维修门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业源包括:大数据中心、电信机房、通讯基站、工业企业等。
二、废铅酸蓄电池环境管理要点
(一)台账要求:工业源产废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制定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产生、入库、出库台账,及时向省固废系统申报。社会源产废单位可参照制定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时间、重量、处置去向等,同时留存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出具的纸质联单。
(二)贮存要求:工业源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设置贮存设施。针对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工业源和社会源产废单位,可采取“贮存点”方式设置贮存场所。具体要求如下: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2.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3.废铅蓄电池应至于托盘或容器中,防治废铅蓄电池破损或酸液泄露。4.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5.贮存点应张贴危险废物设施标志。
(三)回收要求
废铅蓄电池回收方必须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或者有合法授权手续的委托回收人员,否则属于非法出售。回收人员在上门回收过程中,应主动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与产废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回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出售方应保存回收协议、联单信息以备管理部门检查。回收的废铅蓄电池,必须及时转移至回收单位贮存。承德市目前现有两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具体信息和联络方式可在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询“承德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公开”。
三、社会源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条款
(一)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1.社会源产废单位无视购买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任意非法出售废铅蓄电池的。
2.社会源门店囤积废铅蓄电池超过3吨以上的。
3.废品门店或废品收购站场非法收集、非法贮存废铅蓄电池。
4.对废铅蓄电池加水、倒酸、掺杂物、囤积、拆解等非法处置行为。
(二)相关法律条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上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