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隆化县分局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临时停用、设备更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8〕-393)文件规定,申请对隆化县中医院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更换PM10分析仪、PM2.5分析仪、SO2分析仪、N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校准仪、零气发生器及附属设备,按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进行反馈。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2024年4月29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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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