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环罚〔2024〕39号
当事人:承德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589426161
地址: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英鹤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在实施了露天堆存砂土等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属于露天堆放的(21%-40%),取21%;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配合检查的,取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1%;裁量最终累加值为27%,该项违法行为最高法定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10万元×27%=2.7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
地 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
户 名:承德市财政局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