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篡改在线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领导交办
(一)案情简介
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企业隧道窑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2,企业排口许可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 为:颗粒物1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废气排放口安装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正在运行,烟气分析仪生产厂家为杭州绰 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CM-5001型,智能数采仪生产厂家为江苏卓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ZZ-5100,设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数据传输至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采样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15时32分至15时 47分对企业DA002号排口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测量期间废气实测浓度:含湿量7.95%、含氧量19.61%、二氧化硫浓度169.6mg/m³、氮氧化物浓度18.6mg/m³。手工检测数据与企业自动监测设施测量数据误差较大。执法人员对周边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隧道窑东侧彩钢搭建的小棚,棚内装有二氧化碳瓶一个、空压机2台,二氧化碳气瓶出气口安装有气压表及输气调节阀门,空压机出气管路安装有油水分离装置及输气调节阀门,二氧化碳气瓶及空压机输气管路连接由三通连接,最终管线引至小棚外,现场检查时引至小棚外的输气管路已被人为割断,外部输气管路最终引至自动监测设备站房顶部,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站房顶部管线排查发现,位于自动监测设备站房顶部的取样管插有一根用针头单独接入的输气管路,该管路连接至企业隧道窑东侧彩钢搭建的小棚内的二氧化碳瓶出气口附近,现场管线处于断开状态。企业厂长闫志海承认企业通过调整气瓶及空压机输气阀门,可以控制通入隧道窑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的二氧化碳和空气量,达到稀释进入气态分析仪真实样气的目的,从而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的测量数据,确保不会出现超标数据。通过问询企业厂长闫志海,其承认生产期间,当自动监测数据升高后,企业副厂长张金伟通过人为调整连接至采样管路的气瓶输出阀门,将气瓶内的二氧化碳气体通入采样管路,稀释自动监测设备采集的样气,避免出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数据。企业副厂长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将连接的断线割断,并关闭气瓶输出阀门。管路断开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测量数据烟气湿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等数据较执法人员入场检查时有明显上升。执法人员将以断开的管路恢复至连接状态,并打开二氧化碳气瓶及空压机输气阀门,企业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湿度、氧含量等测量数据由之前的数据二氧化硫折算为1.278mg/m³、颗粒物折算为0.334mg/m³、氮氧化物折算为0.891mg/m³、氧气含量为0.335 %、烟气湿度为3.093%,迅速降低至0值附近。企业将气瓶内的二氧化碳气体通入采样管路,稀释自动监测设备样气,从而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结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采集企业污染物真实排放数据,达到避免出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数据的目的。滦平县滦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涉嫌存在篡改、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4月1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号第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对在线数据异常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