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24-11-21 10:54浏览次数: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案件类型: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平泉市青河镇有一厂区堆放不明物体且异味严重,该分局立即向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告,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承德市公安局环安支队、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平泉市公安局环安大队、青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一处废弃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废弃养殖场为平泉市三合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院内东侧荒地内堆放白色吨包袋装块状和粉末状物料,院内东南侧厂房内散装堆放粉末状物料,均呈黄色,伴有严重刺鼻性气味,堆放物料负责人为曹某某。平泉市分局委托河北承普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物料现场采样检测。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第3.1条,按照GB\T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浸出液经鉴定,浸出液pH值为1.75,呈强酸性。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曹某某非法堆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查封措施,当事人委托平泉市人民政府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现已由资质部门处置完毕。

(三)启示意义

该案通过群众举报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刑事移交“组合拳”的方式,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在保持监督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将两打理念与生态环境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了执法水平,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对实施环境违法实现“零容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