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尾矿库蓄水池废水通过下游约800米处的管道断开处直接排放,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月21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立案。4月26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4月29日送达。5月6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将铁质管道拆除,停止排放水污染物。5月26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6月27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7月13日,该公司缴纳罚款。7月15日,该公司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承德市人民政府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提出答复。7月2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认为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9月29日,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11月1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平泉市公安局。11月3日,平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11月8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结案。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2022年4月1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经营年处理40万吨铁矿石项目,选矿废水(尾矿浆)建尾矿库处理,尾砂留存库内不外排,尾矿溢流水建集水池沉淀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但该公司尾矿库下游回水池上水管道接有一管道,管道延瀑河卧龙镇大庙村交流铺设,在下游约800米处的管道断开处直接排放废水,进入外环境。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定义,即“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因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满足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要件。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4张、影像资料证据 1 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二)亮点证据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为证明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形成了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份调查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了记录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生产状况、建设项目环评情况、污水处理工艺、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现场取样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都比较明确、具体和仔细,询问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回复有力证明了该公司尾矿库蓄水池下游约800米处管道断开并且有水排放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为违法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证据多样,监测规范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除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外,还拍摄了多张现场照片以及进行了全过程执法记录,直观准确地再现了该公司的违法现场情况。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平环监GL-006)结果显示该公司尾矿库蓄水池下游管道断开处水质与蓄水池内水质相同,证实了该公司将废水排入外环境,不符合环评手续规定。监测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及具体监测方法、仪器等都符合规范,案卷中取样和监测过程都较为规范。
三、法律适用
该公司将尾矿库蓄水池废水通过下游约800米处的管道断开处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9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2022年11月1日,我局已将此案件移交平泉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
四、执法亮点
(一)两法衔接,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情节符合移送公安部门的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案件的查处,对全市废水排放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的排污单位业主。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证据种类多样。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将尾矿库蓄水池废水通过下游约800米处的管道断开处直接排放,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将尾矿库废水排入外环境,逃避监管。因此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水污染物是准确且合法合理的。
(三)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丰富。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谨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严格落实了全过程执法记录。此外,本案作为重大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执法程序手续完备,每个环节、每道手续均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该案综合运用了罚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既有效制止了环境污染损害继续发生,又督促了排污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处罚和教育效果。
(四)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参照违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该公司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在主观上具有一定故意,且工业废水日排量约8吨,但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所以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处以19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综合考量了各种因素,裁量适当。
五、案件启示
“慎终如始,则无败事”。作为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严谨慎重的工作态度。以逃避监管形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样,需要执法人员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逃避监管的形式,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环节要求较高。在此案中,执法人员调取了涉事企业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判。环评要求生产废水不外排,经突击检查,调查询问等水段,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通过断开供水管道外排废水的行为,执法过程中与监测机构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做到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