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污水外排。我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并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由于尾矿库管路老化破损,导致选厂尾矿砂流入河道。企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最终导致尾矿砂流入当地季节河河道。当日,宽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
2022年4月14日,我分局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磨选车间处由于球磨车间浓密机进行设备调试,回水流量超出水泵功率,再次出现突发性事故,仍存在污水外排现象。复查时企业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案件处理结果:
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拒不改正,我分局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规定。我分局于 2022年4月11日向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4月 20日,我分局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1万元。
2022年4月14日,我分局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组织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存在相同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为:2022 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4日,共计 3天,累计处罚8.4万元。企业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行政复议。按照法定时限要求将罚款缴纳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定账户。
为加强企业帮扶指导,县生态环境局多次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要求企业对陈旧性管路进行更换,2022年4月21日,企业投资100余万元,对陈旧性管理进行了全部更换。
典型意义:
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一案 ,一方面反映出水污染防治当前存在的一些解决难度大,部分企业对于水污染防治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附近的群众。该案还暴露出企业在应急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本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相较于一般行政处罚更为复杂,对法律适用准确的要求也较高,因此更能够体现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该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规范、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具有参考指导意义。结合本次实施的按日连续处罚,宽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举一反三,对老旧企业的尾矿管路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辖区内老旧的尾矿管路进行大批更换,同时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培训,有效遏制了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