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法工作安排,宽城县分局对宽城升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企业时,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正在生产中,该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生产工艺为废钢熔炼,主要生产设备为:电炉一套、精炼炉一套、VD炉一套、连铸机一台、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一台套。该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到期。该企业嫌违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当日,宽城县生态分局对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随后,宽城县生态分局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违法事实认定
现场检查该企业时,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正在生产中,该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生产工艺为废钢熔炼,主要生产设备为:电炉一套、精炼炉一套、VD炉一套、连铸机一台、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一台套。该企业高压气瓶连续专业化生产工艺开发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到期。该企业嫌违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二)亮点证据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该案共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负责人的询问得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原因。对该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三、法律适用
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宽城县生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宽城县生态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确定了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下达责改要求后,宽城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后督察,经后督察,企业停止了生产。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宽城县生态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人员将违法行为记录真实、全面。调查询问笔录中一针见血、充分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