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滦平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的“承德某公司生物质锅炉使用散煤”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询问调查,该企业车间内存在的散煤是企业停产后再生产时点炉所使用的,使用散煤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使用生物质燃料不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一)违法事实认定
承德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不符。(1)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天博,该公司《承德某公司年产40万吨矿渣粉和粉煤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某日经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审批通过。环评批复要求生产时燃料为生物质,但是企业在再生产时点炉所使用的燃料是散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亮点证据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记录详实。该案共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负责人的询问,得到该公司有环评审批手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环评批复要求生产时燃料为生物质,但是企业在再生产时点炉所使用的燃料是散煤。对该公司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不符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7%(1%-15%)、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5%(20%-30%)、配合检查的0%(0%)、及时停止建设的0%(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0%(1%-20%)”,按照罚款金额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0.38万元。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确定承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不符。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生产痕迹,证明该公司未生产、但再生产使用的燃料为散煤。
(二)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滦平生态环境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记录都较为详实。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生产痕迹,证明该地点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不符的事实,通过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实际情况,证明了该公司改变使用燃料的违法事实,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