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18-12-04 14:59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30日,我市印发《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办发﹝2018)29号)。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5年1 2 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2017 年 8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由中办、国办印发,决定从2018 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到 2020 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7月17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为认真落实省委和市委相关会议的要求,加快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承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并经第十四届二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正文共四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指导思想,细化了六个基本原则,确定了工作任务和目标;二是适用范围,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三是主要任务,共八项内容,主要包括确定赔偿权利义务人(根据国家方案要求,市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负各相关市直部门行使损害赔偿权利,暂不向县级政府授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明确赔偿事项、索赔启动条件、加强鉴定和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制定赔偿诉讼规则、加强执行监督、规范赔偿资金管理;四是保障措施,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做好经费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落实督查问责提出要求。

附件共2个。附件1成立承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

《实施方案》遵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承德实际和特点,增加3条内容。一是增加“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二是增加“对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修复要求”。三是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增加 “两法衔接工作”内容。同时提升了领导小组规格。组长由主管副市长调整为市长,成员由各相关市直部门主管领导调整为主要负责人。


相关文件:《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办发﹝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