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 |||||||||||||||||||
冀减排[2009]68号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双三十”2009年度 减排承诺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双三十“单位: 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河北省“双三十”2009年度减排承诺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双三十”2009年度减排承诺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 “双三十” 减排目标 考核细则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 河北省“双三十”2009年度 减排承诺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依据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08﹞17号) (二)“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承诺书》 (三)《河北省“双三十”重点县(市、区)空气和河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减排﹝2008﹞38号)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 (五)《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六)省政府与各设区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七)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双三十”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补充说明的通知》(冀减排﹝2008﹞35号) (八)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双三十”单位烟(粉)尘污染减排有关要求的通知》(冀减排﹝2008﹞14号) (九)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双三十”单位环境质量和排污达标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冀减排﹝2009﹞32号)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减排、综合考核的原则。考核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以《节能减排承诺书》为基础,以减排目标为重点,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为核算支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验证,强化烟粉尘污染治理,综合考评“双三十”单位本年度承诺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二)科学考评、实事求是的原则。减排完成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规则进行核算,考核结果以事实和数据作为评判依据,与“双三十”单位的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有利于促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环境监管能力的提升。同时,依据日常环保核查督查情况、每月环境质量、每季排污状况,建立日常考评台帐,做到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改善环境、稳定达标的原则。减排进展和实施效果要与“双三十”单位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达标达量情况协调统一,强化一致性分析,并作为衡量减排成效的重要标准。同时,强调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达标达量的有效性、稳定性、连续性。 (四)严肃严格、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严”字当头,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标准实施考核,严肃对待、严格考核、严厉问责。同时,明确、规范、量化考核指标、操作程序、评判标准,做到考核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 三、考核内容 (一)“双三十”县(市、区) 考核内容分为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其它环保目标三个方面,具体指标为11项。 1、总量减排目标 (1)烟粉尘治理完成情况;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情况;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情况。 2、环境质量目标 (1)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2)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 3、其它环保目标 (1)辖区内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按要求关停、淘汰情况; (2)辖区内列入726家省重点排污企业环保达标达量情况; (3)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 (5)重大环保问题防范情况; (6)“双三十”工作组织推动情况。 (二)“双三十”重点企业 考核内容分为总量减排目标、排污达标目标、其它环保目标三个方面,具体指标为10项。 1、总量减排目标 (1)烟粉尘治理完成情况;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情况;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情况。 2、排污达标目标 (1)污染治理设施(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2)污染物排放达标达量情况。 3、其它环保目标 (1)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按要求关停、淘汰情况; (2)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重大环保问题防范情况; (4)实施清洁生产情况; (5)“双三十”工作组织推动情况。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减分制,设否决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减排统计、监测、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双三十”县(市、区)目标分值权重:总量减排目标(60分)、环境质量目标(20分)、其它环保目标(20分)。 “双三十”重点企业目标分值权重:总量减排目标(60分)、排污达标目标(20分)、其它环保目标(20分)。 总量减排目标为否决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有一项目标未完成即确定为考核未完成档次。减排项目(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项目)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参加优秀档次的评定。 各项目标均按要求完成,得满分。单项目标或指标未完成的,适当扣减分,扣完为止。单项目标或指标超额完成、成绩突出的以及推动“双三十”工作积极主动、有特色、有亮点的适当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具体计分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双三十”县(市、区) 1、总量减排目标(60分) (1)烟粉尘治理完成情况(10分):编制正式烟粉尘污染治理方案的,得3分。完成年度削减量的,得3分。完成年度治理项目的,得4分。其中列入省调度的烟粉尘减排项目完成一个,加1分,最多加4分。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情况(20+5分):完成年度削减任务量,得20分,未完成得0分。超额完成的,根据任务大小,按所超比例给予加分,最多加5分;全部按期(含申请延期或替代经批准的)完成年度减排工程项目,得5分,有1项未按期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情况(20+5分):完成年度削减任务量,得20分,未完成得0分。超额完成的,根据任务大小,按所超比例给予加分,最多加5分;全部按期(含申请延期或替代经批准的)完成年度减排工程项目,得5分,有1项未按期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2、环境质量目标(20分) (1)城区环境空气质量(15分):达到年度空气质量承诺目标(可吸入颗粒物),得15分,否则,得0分;将“双三十”县(市、区)全年空气综合污染指数(由小到大)和二级天数(由多到少)排序(合计名次),1—10名加2分、11—20名加1分。 (2)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5分):根据河流水环境质量每月通报结果,按有入境断面和无入境断面(断流按无入境断面)两种情况,逐月计算,取年度计分均值: 一是有入境断面: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且达标,得5分;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但不达标,得3-4分(按入境水质是否超标确定);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但达标,得3分。若出境水质浓度低于50mg/L,得4分,低于40mg/L,得5分;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且不达标,得0分。 二是无入境断面: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得5分;出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得0分。 3、其它环保目标(20分) (1)辖区内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按要求关停、淘汰情况(3分):本县(市、区)按国家、省要求,全部关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的,得3分。否则发现一例(按关停、淘汰要求计)扣1分,扣完为止。 (2)辖区内列入726家省重点排污企业环保达标达量情况(3分):按照省环保厅公布的年度726家省重点排污企业名单,位于本县(市、区)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实现达标达量的,得3分。否则,发现一家超标超量的,扣1分,扣完为止。 (3)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3分):建设项目全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得3分。否则,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3分):按承诺期限和省里要求,按期建成投运或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稳定达标的,得3分。建成投运或升级改造后未达标的,得2分。建成未投运的,得1分。未建成或未升级改造的,得0分。 (5)重大环保问题防范情况(3分):本年度未因环保问题被省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新闻曝光(主要媒体)或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得3分。在此基础上,市级环保目标考核位于落后(安排序后30%)名次,扣2分。因环保问题被省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新闻曝光(主要媒体)一次(含单项),或者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得0分。 (6)“双三十”工作组织推动情况(5分):组织推动“双三十”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特色、有亮点,得2分。减排成效显著、典型带动作用强、政策机制创新在全省有推广示范意义的,另加3分。工作上弄虚作假、消极被动的,扣3分。政令畅通,落实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通知等文件积极主动,按时办理反馈,得2分。《省“双三十”工作动态》刊登采纳所报信息按每条0.1分计,满10条得1分。每多刊登采纳所报信息1条,加0.1分,若刊登信息被省领导和环保部阅后有批示,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二)“双三十”重点企业 1、总量减排目标(60分) (1)烟粉尘治理完成情况(10分):编制正式烟粉尘污染治理方案的,得3分。完成年度削减量的,得3分。完成年度治理项目的,得4分。其中列入省调度的烟粉尘减排项目完成一个,加1分,最多加4分。 (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情况(20+5分):完成年度削减任务量,得20分,未完成得0分。超额完成的,根据任务大小,按所超比例给予加分,最多加5分;全部按期(含申请延期或替代经批准的)完成年度减排工程项目,得5分,有1项未按期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情况(20+5分):完成年度削减任务量,得20分,未完成得0分。超额完成的,根据任务大小,按所超比例给予加分,最多加5分;全部按期(含申请延期或替代经批准的)完成年度减排工程项目,得5分,有1项未按期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2、排污达标目标(20分) (1)污染治理设施(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10分):本企业考核范围内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满足环保要求,得10分。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转、数据造假或失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污染物排放达标达量情况:(10分):本企业考核范围内所有污染源做到达标达量排放的,得10分。发现任何一个排放口超标超量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其它环保目标(20分) (1)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按要求关停、淘汰情况(4分):按国家、省要求,本企业考核范围内全部关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和产能的,得4分。否则发现一例(按关停、淘汰要求计)扣1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4分):本企业建设项目全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得4分。否则,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重大环保问题防范情况(4分):本年度未因环保问题被省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新闻曝光(主要媒体)或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得4分。在此基础上,本年度环境行为评价等级为“好”档次的加2分,为“一般”档次的扣2分,为“较差”档次的扣3分,为“差”档次的扣4分。因环保问题被省以上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新闻曝光(主要媒体)一次(含单项),或者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得0分。 (4)实施清洁生产情况(2分):通过环保部门清洁生产审核,满足环保部门规定的实施要求,得2分。否则,得0分。 (5)“双三十”工作组织推动情况(6分):组织推动“双三十”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有特色、有亮点,得3分。减排成效显著、典型带动作用强、政策机制创新在全省有推广示范意义的,另加3分。工作上弄虚作假、消极被动的,扣3分。政令畅通,落实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通知等文件积极主动,按时办理反馈,得2分。《省“双三十”工作动态》刊登采纳所报信息按每条0.1分计,满10条得1分。每多刊登采纳所报信息1条,加0.1分,若刊登信息被省领导和环保部阅后有批示,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五、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三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配合。考核程序如下: 1、自查自评:“双三十”单位按照本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县(市、区)、本企业减排承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减排核算详细说明、逐项目标评分及说明),于2010年1月20前报设区市政府和省“双三十”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一式三份。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双三十”年度自评报告预审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双三十”办公室。 2、资料审查:省“双三十”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减排资料进行核实、审查,结合国家环保部减排核查核算结果,初步核定年度有效增量、有效减量和减排工程,并召集设区市和“双三十”单位进行沟通会审。同时根据日常考评和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他考核目标进行汇总打分。 3、现场考核:2010年3月初,省政府组织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审验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赴各单位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4、考核审议:省“双三十”办公室结合各单位年度自评报告、资料审查、现场考核报告等情况,完成考评汇总,提出考核档次和奖惩建议,报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结果公布:“双三十”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省政府联合通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如需进行预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及要求进行,但在年度考核时适当简化程序。 六、考核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目标和未完成目标三个档次。优秀档次从完成目标档次单位中按得分排名取前5—8名。 另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重污染企业出现大面积反弹的。 七、考核奖惩 考核奖惩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8﹞17号文件执行,即: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2009年度河北省“双三十”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进行专项奖励;年度考核为未完成目标的,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双三十”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和企业所有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审批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加评优创先。 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 名词解释 1、排污达标达量: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排污浓度低于国家和省内规定的标准限值,排污总量低于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2、综合污染指数:指用各项空气污染物的实际监测年均值,分别除以对应的二级标准值(年均值)所得的无量纲值之和。用以反映城镇空气质量整体水平或污染程度。目前只采用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项污染物来评价。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大,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越严重,空气质量越差;反之,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小,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较轻,空气质量较好。 3、二级天数:本年度城区每天空气污染指数API(Air Pollution Index的英文缩写)小于等于100的累计天数。 附件2 “双三十”县(市、区)2009年考核指标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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