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07-12-11 00:00浏览次数:

 

承德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普查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9号)精神,重点好查清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清查,摸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界定普查填报对象,形成系统的普查对象名录资料,为科学、规范、高效的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与信息依据。
三、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由市,县级普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普查机构提供名录资料,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资料,建立“清查基础资料库”。
2、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
    按照不重、不漏、不错原则,对普查区域进行拉网式逐个清理登记与查实,增补、剔除、变更普查对象。普查员在回收清查表的同时应对进行人工审核。核实污染源分类(填报的清查表格种类)是否正确,清查指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漏填缺填等。
3、遗漏及新增单位增补阶段
将清查结果与“清查基础资料库”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的单位,修正各类普查对象名录表。
4、形成普查对象名录汇总表阶段
根据普查对象基本资料,按照工业、生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逐个界定普查对象名录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和填报表种类,依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要求,测算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按照市、县分级汇总普查对象,形成普查对象名录汇总表。
5、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市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开始普查前要对污染源清查结果的质量进行核查,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目前,应做好清查基础资料准备工作,为确定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提供依据。为普查的入户调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具体资料应由以下部门提供:
(1)、环保部门提供所掌握的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审批、固体废物登记、辐射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2)、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名录、产业活动单位名录等。以及其批准设立的各种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等。
(3)、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名录。
(4)、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名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