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鹰手营子矿区分局2021年污染源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2021-01-14 10:46浏览次数:


 

 

 

营环 [2020]174

 

2021年污染源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承德市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营子区2021年污染源日常监管抽查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转变监管方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落实营子区生态环境部门随机抽查主体责任,以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查的模式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及监督检查,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海洋、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等)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实施污染源分类监管,对全区污染源按照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分类,参照不同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实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二、工作重点

(一)抽查工作具体安排。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承德市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分局研究决定2021年开展四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时间20211月至3月,抽查行业为全区排污单位,其中重点排污单位3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60%(要求比例为50%);一般排污单位12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36%;特殊排污单位1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100%。

第二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时间20214月至6月,抽查行业为全区排污单位,其中重点排污单位3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60%(要求比例为50%);一般排污单位12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36%;特殊排污单位1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100%。

第三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时间20217月至9月,抽查行业为全区排污单位,其中重点排污单位3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60%(要求比例为50%);一般排污单位12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36%;特殊排污单位1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100%。

第四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时间202110月至12月,抽查行业为全区排污单位,其中重点排污单位3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60%(要求比例为50%);一般排污单位12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36%;特殊排污单位1家,占抽取监管对象的比例为100%。

抽取执法人员的范围为分局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每次抽取2至3人。抽查事项为:对被抽查单位(海洋、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等)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严格抽查程序。按照工作要求,随机抽查工作以季度为周期阶段性推进,根据本辖区行政执法人员和污染源数量合理制定季度随机抽查计划,并严格按照抽查计划按时完成季度随机抽查任务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随机抽查对象及数量,由本级负责双随机工作且具备系统操作权限的工作人员在系统平台发布,随机抽查任务分配至相应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接收随机抽查任务后,在规定时限内对随机抽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执法终端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后提交上报,确保随机抽查数据的实时上传。 

(三)公开抽查信息。信息公开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信息:一是每年110日前公开本年度确定的列入随机抽查日常监管污染源名单;二是每季度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局作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同时严格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抽查工作。

(二)强化工作纪律。要求执法人员在随机结果出来后,抽查工作未完成前,做好保密工作,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二十一